【前言】

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出资人不仅需要共同签署公司章程。一般而言,公司注册资本金系由公司股东根据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金额的总和,但出资又包含公司创始人股东的出资及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扩股资金,内容又可囊括认缴出资及实缴出资、现名出资及隐名出资等,内容丰富且复杂。因此,本研究备忘录专项研究公司股东出资(含增资)、出资的确认、代持及可出资的资产范围等内容,以供创业者或投资者参考使用。


 出资的法律效果 


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具体如下: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下,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是:(1)取得股东资格并负担实缴出资之义务;(2)未根据公司章程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将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3)只有在章程约定的出资金额被全部认缴后,才能向工商机关申请公司设立;(4)股东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对利润进行分配、认购新股(注实践中,可能有变化);(5)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包括到期未缴纳,也包括未到期未缴纳两种情形)出资需进行补足等。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场合下,除具有上文所述法律后果外,还应注意在发起人缴足认购股份之前,不得向他人进行募集资金(注:实践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已经基本不可能发生)。


实缴出资所对应的法律效果是:股东所出资财产转为公司财产。


2013版公司法施行后,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实缴出资时,已经不再需要验资,需履行验资程序的只有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股人的出资。


综上,磊哥认为,确认股东出资实质上是对股东资格确认的核心因素。在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中,认定股东资格及股权归属的标准,应当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进行考虑。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依法缴纳了股金,或受让或以其他方式继受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人,法院应当认定其为股东。此外,实践中,还应当尤其注意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如利润分配凭证、出资款缴纳凭证、股东名册、股东出资协议、股东会参会记录(含股东会通知、股东会决议等)。


下表从整体上归纳了对于出资协议中的条款,是否有必要同时在章程中约定,以及原因。


除非特别说明,表中的做法仅是实务中常见做法的总结,并非法律规定


序号
出资协议条款
公司章程
1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应当约定

其中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是《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必备事项

2
注册资本

应当约定

《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必备事项

3
股东姓名、名称

应当约定

《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必备事

4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应当约定

《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必备事项

5
出资缴付方式

是否约定均可

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变通方式出资的特殊约定,考虑到工商登记时的沟通成本,或者保密因素,可以仅在出资协议中约定,不在章程中体现

6
瑕疵出资情形是否约定均可
7
瑕疵出资的违约金是否约定均可
8
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和除名应当约定,实践中更容易操作
9
出资证明与股东名册是否约定均可
10
公司治理

应当约定

《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必备事项

章程未约定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治理较为简单、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出资协议通常无需列举具体职权,仅约定按公司章程行使即可,在公司章程中作详细约定。

公司治理较为复杂、尤其是各方对公司的规范治理、分权制衡较为关注的,通常在出资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章程吸收或复述出资协议中的上述条款内容

11
法定代表人

 应当约定

《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必备事项

12

增资的特殊约定

例如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增资的优先认缴权,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认缴权

  是否约定均可

13

限制/禁止股权继承

  应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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